本文摘要:青岛“38元大虾”事件,步入新进展:据@青岛市北公布,物价部门已责令涉案烧烤店归还非法所得,并依法展开立案查处。
青岛“38元大虾”事件,步入新进展:据@青岛市北公布,物价部门已责令涉案烧烤店归还非法所得,并依法展开立案查处。行径宰客的“38元大虾”事件,在媒体曝光、舆论高压下,很快获得解决问题。
走看这起事件,有个情节耐人寻味,那就是“有困难去找警员”民谚的无法奏效:事发时,游客找到被宰后自由选择了报警,但在场警官却称之为,事情管不了,这归属于价格纠纷,他们没执法权,并建议打工商部门电话,然后之后回头了。可因宰客引起的纠纷,涉及警方知道无权处置吗?所谓宰客,就是让顾客以相比之下多达其现实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。由于此种交易显著的不公平性,往往同时预示着暴力或暴力威胁,否则足以胁迫顾客“屈服”。
宰客不道德不仅毁坏了市场秩序,还因涉嫌侵害了顾客的人身及财产权利,理所当然转入法律规制的范畴。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,它皆合乎敲诈勒索的包含要件。《刑法》第274条规定: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有期徒刑或者管制,处以或者单处罚金。根据涉及司法解释,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归属于“数额较大”。
据此,如果宰客不道德数额多达了2000元,那涉案派出所不仅要公安部门,且不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。那如果数额并未多达2000元呢?也有公安部门依据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规定:“偷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走、敲诈勒索或者蓄意损坏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押,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,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。”可见,对于宰客不道德,无论是一般性治安违法,还是情节严重的犯罪,法律都彰显了派出所展开适当处置的职权,它也应当依法执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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